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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敲诈”辅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求改判缓刑,陈述词亮瞎眼睛!

[日期:2021-03-15]   来源:  作者:   阅读:306[字体: ]

“性敲诈”辅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求改判缓刑,陈述词亮瞎眼睛!

日前,江苏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爆红网络。以下是该案判决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 2020 年4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中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李松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艳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许艳具有自 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 50 万元藏匿地点,现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陈述,证人祝某、胡某、徐某乙、李某乙、韩某、许某、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李某甲、关某乙、关某丙、陈某丁、胡某、兰某甲、王某甲、乔某、徐某丁、徐某 丙、高某、周某、霍某、董某、彭某、王某乙、杨某、李某 丙、王某丙证言,书证许艳银行流水、被害人孙某银行流水、存款记录、韩某转账记录、微信保证书、住宿信息、关某甲转账记录、徐某丁提款记录、刘某乙与刘某甲民转账记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 372.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艳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许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32 年 6月 18 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 5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海 峰

人民陪审员 凌 敏

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辅警许艳,说她睡遍半个县有点夸张,但你看拜倒在她石榴裙下的,有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药库工作人员,各行各业来者不拒,大小通吃。3月1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的情况说明。称许艳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本人不才,愿为许艳撰写上诉书一份,望各位读者斧正。

【上诉书】

上诉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南县,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书在案件定性,量刑适用程度上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法定“受害人”主次颠倒

作为一名大专文化学生,我深感找份工作的艰辛和困难,所以,我异常珍惜这份来自不易的辅警工作。可是工作后我才发现,身边很多领导经常用一种赤裸裸的、冒着绿光的眼睛看着我,那种眼神让我害怕,也让我不安。特别是当个别领导明里暗里的暗示我,“我喜欢你,你的工作和前途掌握在我手里”的时候,我就更害怕了。在这种时候,我被迫屈服了,严格的来说,是向权势屈服了,向这个操蛋的社会现实屈服了。

然我的屈服,换来的却是某些人的更加肆无忌惮,正因为某些人的肆无忌惮,最后才让我选择了破罐子破摔,将身体当成“肉弹”,誓要让那些色狼付出代价,我要用沉痛的事实告诉他们,他们眼里的那朵娇艳的玫瑰,已经变成了一朵有毒的罂粟。

从这个角度来说,那些法定意义上的“受害者”,才是真正的施暴者。而我这个今天戴着手铐,被千夫所指的犯罪嫌疑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啊。

二、“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

几年时间里,我就像一只动物园里的孔雀一样,一个,一个,又一个有权势的公职人员,一次,一次,又一次的将我骗到床上。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苍蝇不会盯无缝的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在当地的名声越来越坏,我明显的感觉到,昔日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们,看向我的眼神都充满了鄙夷和嘲弄,仿佛我就是一个人人都可以进去解决生理问题的公共厕所,仿佛我就是一堵写满了脏话的墙。

我委屈,我难过,我彷徨,未来灰蒙蒙的一片。幸福的生活,可爱的孩子,爱我疼我的丈夫......一切对未来美好的幻想,离我越来越远。而那些将我骗上床的混蛋,反而一个个光鲜亮丽,道貌岸然,谋划着如何将魔掌伸向下一个无辜的少女。

这些混蛋既然享受了我的身体,摧毁了我的未来,总得做出一定的补偿吧。但在这些人的心里,我就是一个可以让他们免费享受的女人,天下有美味而又免费的晚餐吗?

免费的最贵,这个道理难道他们就不明白吗?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这些享受我身体,摧毁我未来的色狼,对我负有补偿或赔偿的义务,而他们给我造成的这种损失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试问一审法院,如果我仅仅向他们索赔三千五千,是不是就不会构成犯罪?

为什么我的索赔高了,面对这些不愿意付出代价的混蛋耍了点小心眼威胁了下他们,就构成敲诈勒索了呢?

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过度索赔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还要补充的是,我和这些人睡了后向他们要钱,这分明是确立临时恋爱关系破裂以后的分手费追讨呀,怎么就变成敲诈勒索了?我和已经落马的刘副局长是老相识了,第一次说我敲诈了他二十万多少有点依据,可两年后他又把我霸占了,事后给了我108万,这第二次,明显是送钱啊,咋就成了敲诈勒索了呢?

三,立功表现突出

当前,我们的国家在反腐工作上投入了庞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因为问题官员们太狡猾,隐藏得极深,让隐藏在组织内部的很多问题官员一时不易被发现。

但我仅凭一具瘦弱的娇躯,就扒下了无数个问题官员的画皮,让他们显露出了原形,帮助组织清除了隐藏在内部的害群之马。难道我做出的这些贡献,算不上立功表现突出吗?

我用身体力行,为社会揭露出一个又一个的腐败官员。唉,代价实在是太沉重了......

四、社会危害较轻

撇开我对国家反腐倡廉的贡献不说,单论社会危害,这些所谓被我敲诈的“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在这起案件中,我出卖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这种资源虽然可贵,但是却是——属于我自己的。

而这些被我敲诈的人,他们的钱是哪里来的? 是工资吗?

或许有人会骂我无耻,我也承认自己无耻。但是,我认为,比我更无耻的,是那些被我敲诈的混蛋们。

这些人嘴上讲的是为人民服务,暗地里干的却是男盗女娼的罪恶勾当。我亲眼看到他们白天给别人报告时慷慨激昂,晚上赶到我的住处,却变着花样挖空心思蹂躏我,完全就是一具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当代版的“岳不群”。

是这样的混蛋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还是我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判决不平等

我的案件之所以东窗事发,很大原因是曾经屡教不改,在占用我身体受了一次教训后,还想继续霸占我身体的前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交代出来的。

根据检方指控,刘副局长在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贪污受贿746000元,获刑两年半。

当然,实际受贿金额肯定远远高于这个数,要不然他从哪里拿出128万来补偿我?

我仅仅是讨要他给我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就被以敲诈勒索判了13年,罚金500万,而大肆受贿并且睡了我的副局长只被判两年半!

这公平吗?


同时睡了我的,还有几个派出所所长,副局长。身为警务人员,本身就是打击犯罪的。那么,作为执法人员,明明看到犯罪,为何不制止?这说好听点他们是助长犯罪,从法理上讲就是玩忽职守。

他们又受到了些什么刑事处罚?法院为什么不判决他们坐牢?

六、罚金太重

我用5年的青春献身,受刑13年还“退赃”,早就颗粒无收,弹尽粮绝了。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为什么还要处我500万罚金,还要一次性缴清?

一审法院让我一个辅警(临时工)一下子吐出这么多钱,说实话,我只能哀嚎:“妾身真的做不到啊”!

根据国家法律条文,就算我现在交不出来,刑满释放后也会被追缴,这不是要逼我故技重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吗?

综上所述,鉴于我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因素,恳请上级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我从宽处罚,改判我无罪或缓刑,取消500万罚金,给我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艳

2021年3月13日

以上内容,可能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请广大法律界的朋友多多谅解。另外请广大网友帮助呼吁一下,督促灌南县官方早日向社会公布那几个被敲诈勒索“受害人”的身份,没别的意思,就是想向他们捐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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