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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死亡留下冷冻体外受精胚胎 亲属要求继承被驳回(视频)

[日期:2014-05-16]   来源:新浪  作者:   阅读:306[字体: ]

  

  夫妻二人车祸死亡,双方家属为保“血脉”对簿公堂

  江苏宣判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法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

  本报南京5月15日电 (记者王伟健)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5日下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庭审中,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南京市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原告沈某之子与儿媳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于2012年2月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当时,该夫妇二人与鼓楼医院商定,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之后,双方家属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将儿媳父母告上法院,并将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庭上,鼓楼医院方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院方还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

  原告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想拿回这些冷冻胚胎,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血脉”,却没想到遭遇了法律空白。

  “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主审此案的法官陆亚琴称,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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